货车冲破隔离带致3死3伤,立柱焊接 间距不足 视距不良交通、管理单位多人追责(2022成都京昆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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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昆高速公路成都蒲江“8·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货车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胎面磨损丨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采取焊接方式修复丨主线和匝道视距不良丨车行道分界线超宽丨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及其邻近的上下游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设置间距与设计不符丨因开通营运前对其附属设施建设、验收把关不严,建设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被建议追责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交安设施维护验收、绿化管护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5人被追责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8日10时10分许,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K1868KM+150M路段(成都市蒲江县境内)发生货运车辆冲断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内3人当场死亡,小客车内2人和大货车内1人和受伤、2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02
事故发生原因
黄宇林驾驶存在轮胎安全隐患的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所驾车辆失控后冲断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蒋维平所经营的鑫盛货运部事故货车带病上路。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对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采取焊接方式修复,不符合行业标准。成雅公司绿化日常养护巡查不到位,派工不合理,寿安入口匝道与主线合流的三角区内灌木超高,遮挡驾驶人视线,主线和匝道的通视距离均不符合行业标准;交安设施维护验收把关不严,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路段所撞击的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采取焊接安装方式,不符合行业标准;事故路段两个行车方向上的车行道分界线超宽,不符合国家标准。
03
责任追究
事故货车驾驶员黄宇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起诉。事故货车所有人、金堂县鑫盛货运部经营者蒋维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翔合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喻茂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成都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成雅公司营运管理部部长李斌(离岗待退)、成雅公司路产管护处处长徐泾、成雅公司副总经理杨浩、成雅公司总经理石树钢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或一般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成都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同时,鑫盛货运部、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成雅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成都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大华生态园林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作责任追究。四川省高管五支队一大队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由成都市应急局向四川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抄告,由四川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处理,处理情况送成都市应急局备案。
下附全文
京昆高速公路成都蒲江“8·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二)涉事驾驶员情况。
(三)车辆检验及车速鉴定情况。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六)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八)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人员伤亡、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措施人员。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四)对监管部门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其它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川AH5539号“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车辆型号:DFL1160BX7A,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3月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9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蒋维平,系蒋维平于2019年3月21日以2.8万元价格在购买的二手车,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于2020年3月10日取得道路运输证1,业户名称:蒋维平,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核发机关为金堂县行政审批局。该车核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9.9吨,事故发生时空载;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在有效期内,未投保商业险。
2.川A358E6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车辆型号:SGM6531UBA1,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3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20日,机动车所有人:邓茜,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核载人数7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5人,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在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
条文说明
1川交运管成字510121000877号。
(二)涉事驾驶员情况。
1.黄宇林,事故货车驾驶员。准驾车型B2,2016年3月25日,取得C1驾驶证,2022年8月15日,在金堂县增驾取得B2驾驶证。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32年3月25日,发证机关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系因本次事故标记);现住址:四川省金堂县赵镇三江新区二期7栋3单元2楼3号。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经现场检查和抽取血样鉴定,黄宇林体内未检出乙醇、毒品成分。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黄宇林近三年来共处理交通违法1次,其中记分类违法1次,累计违法记分3分,涉及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次。黄宇林近三年来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2.何东,事故客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1A2E,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4月1日,有效期为长期,发证机关为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现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官升镇塔子村5组。经抽取血样鉴定,何东体内未检出乙醇、毒品成分。何东近三年来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三)车辆检验及车速鉴定情况。
1.事故货车司法鉴定2意见:
(1)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2)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3)第二轴左侧主胎胎面花纹最小深度为0mm,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9.1.6条的要求;
(4)第二轴右侧主胎胎面见4cm×20cm的缺损,缺损区域部分帘布层外露,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8条的要求;
(5)事故时车辆速度约为83km/h。
2.事故客车司法鉴定3意见:
(1)未发现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2)事故时车辆速度介于103km/h—111km/h之间。
条文说明
2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四川西华[2022]交鉴字第2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四川西华[2022]交鉴字第2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京昆高速公路成雅段1868KM+15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雅安,东往成都,道路呈直线型,为双向四车道,主线双向车道由波形护栏进行分隔;以中央护栏从左至右依次为第一车道宽375cm、第二车道宽375cm,匝道合流处由护栏进行分隔,形成绿化三角区,该区域内生长有绿植及栽种的行道树木;该路段大型车辆限速100公里每小时,小型车辆限速120公里每小时,事发时无施工作业,事发点位有电子监控设备。
2.道路检验鉴定情况。
(1)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4意见:一是事故路段雅安往成都方向,寿安入口匝道与主线合流的三角区内生长有遮挡视线的灌木,主线侧的通视纵向长度介于35.7m—65.1m之间,既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的行业标准JTJ 011—9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1.3.6.1条第(3)款的要求(100m),也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TG 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1.2.4条的要求(100m);二是事故路段两个行车方向上的车行道分界线(包括车行道分界白色实线和白色虚线)宽度均为20cm,既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8.3条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4.3.3条的要求,也与该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记载的车行道分界线宽度(15cm)不相一致;三是事故处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存在两根(事故车辆碰撞处)焊接加长的立柱,既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的行业标准JT/T 281—1995《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第4.2.4条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TG/T 3671—202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第5.3.8条第7款的要求;四是事故受损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及其邻近的上下游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设置间距均约为4m,未见有立柱间距为2m且连续总长20m的护栏段,与该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文件中应在K1868+130—K1868+150(设计桩号K55+845—K55+865)范围内设置20m长加强型Grb—Sm—E护栏(立柱间距2m)的记载不相一致。
(2)2022年10月11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四川成渝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雅公司)因对四川西 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向四川省公安厅交 通警察总队一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省高交一支队三大队)申请 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情况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省高交一支队 三大队与成雅公司协商一致,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委托四川鼎 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意 见:一是未发现事故路段交通标志方面的不符合项;二是事故路 段两个行车方向上的车行道分界线(包括车行道分界白色实线和 白色虚线)宽度均为20cm,与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 研究院《成雅高速公路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车道标线设置图”中的要求一致,但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8.3条的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4.3.3条的要求,也与《成都至雅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主线道路路面标线大样图”中记载的车行道分界线宽度(15cm)不一致;三是事故路段所撞击的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存在焊接安装的情况,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的行业标准JT/T281—1995《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第4.2.4条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TG/T3671—202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第5.3.8条第7款的要求,与《国道108线成都至雅安高速公路K36+000—K68+000波形梁护栏及轮廓标竣工图》和《成都至雅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应在K1868+130—K1868+150设置20m长的Grb—Sm—E(立柱间距2m)护栏的记载不一致;四是事故路段雅安往成都方向,寿安入口匝道与雅成主线合流的三角区内存在遮挡视线的植被(高度超过1.2m),主线和匝道的通视均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当时施行的行业标准JTJ011—94第11.3.6.1条第(3)款的要求(主线100m、匝道60m),也不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TG D20—2017第11.2.4条的要求(主线100m、匝道60m)。
条文说明
4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四川西华[2022]交鉴字第2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22]交痕设施鉴字第1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多云,气温37℃—26℃,事发当时,天气晴,能见度良好。
(六)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鑫盛货运部6。负责人蒋维平,货运部名下登记有货运车辆3台,均为自营车辆,2021年7月29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7,注册地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江源村14组185号,无实际办公场所。黄宇林系蒋维平拟聘驾驶员,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成雅公司8。事故道路经营单位,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石树钢。公司下设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养护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部门,下设成都管理处、雅安管理处、路产管护处。成都管理处负责成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工作;路产管护处负责成雅高速公路沿线清扫保洁及绿化管护工作。
3.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以下简称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成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工程施工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12月,该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成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工程项目,合同期限分别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程内容:负责对成雅高速K1812+600M—K1869(含成雅高架桥、绕城成雅立交区、青龙立交区及路段内匝道)交安设施产品的采购及维修更换。合同期满后,成雅公司与其终止合作。之后,成雅分公司将成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工程交由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2018年4月,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成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双方陆续签订了“2018年度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成雅、成仁高速公路交安设施维修工程、2019年度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成渝集团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2020—2023年养护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成渝集团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24年4月。
4.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以下简称大华生态园林工程公司)。成雅高速公路沿线清扫保洁及绿化管护项目承包单位,2020年7月,该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成雅公司成雅高速公路2020—2024年沿线清扫保洁及绿化管护项目(2022年度),招标有效期限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一年一签,绿化养护内容包括:合同范围内所有苗木及草坪修剪、浇水、施肥、除草、打药、刷白、防冻等日常养护,大冠幅行道树修剪(单幅),苗木补栽、苗木移栽、中央分隔带修剪及除草等。
条文说明
6 2019年11月25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0121MA6993YR0P,经营者为蒋维平。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服务。
7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21013083号。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79182630XU。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树钢;营业期限:2018年11月20日至无限期。住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2号。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设计、建设、收费、养护、管理、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与高等级公路配套的汽车加油、拯救、维修、清洗、仓储、租赁、旅游和沿线房地产开发、广告位招商、建设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752841486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喻茂森;注册资本5006万人民币;营业期限:2003年10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8层2803号。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隧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通信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737710701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郑健;注册资本:6008万人民币;营业期限:2002年04月12日至2052年04月11日。住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单元9层916号。经营范围: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种植、销售:苗木、花卉;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不含供水);水资源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规划设计管理(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设计(凭资质证书经营);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市政设施管理;租赁业,商品批发与零售,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物业管理,施工劳务作业,雕塑设计、安装,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鑫盛货运部。该部为个体经营户,负责人及日常管理人员仅蒋维平一人,无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2021年1月3日、2022年7月9日,该部分别被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2.翔合建设工程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底,承担成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工程,2018年4月开始,承担成雅高速交通设施维护工程的劳务。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执法第五支队一大队、成雅公司证实,2017年2月7日,成雅高速公路雅安往成都方向K1868KM+15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该处道路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左侧两根立柱(桩号:K1868KM+148、K1868KM+144)损坏,成雅公司向翔合建设工程公司下达修复指令,2月19日,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对受损立柱进行了修复,并经成雅公司验收合格。“8·18”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确认以焊接方式加长的立柱为上述两根对应立柱。经排查核实,2017年2月至“8·18”事故发生,该处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及立柱未再进行过修复。
3.成雅公司。一是绿化日常养护巡查不到位,寿安入口匝道与主线合流的三角区内灌木超高,遮挡驾驶人视线;主线和匝道的通视距离均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和现行的行业标准。二是对交安设施维护验收把关不严,事故路段所撞击的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采取焊接安装方式,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和现行的行业标准。三是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主柱)间距与设计及竣工文件不符,设计及竣工的立柱间距由2米被调整为4米。四是事故路段两个行车方向上的车行道分界线(包括车行道分界白色实线和白色虚线)超宽,不符合该道路设计建造时期和现行的国家标准。
4.大华生态园林工程公司。按照年度和月度计划对成雅高速公路进行日常绿化管护,每年向成雅公司和监理单位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年度计划细化到每月,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经三方签字确认后,该公司组织绿化施工,工程量经成雅公司考核验收,逐月向其支付日常绿化养护费。2022年7月29日,成雅公司针对三角区域树木及杂草进行修剪向大华生态园林工程公司和监理单位下达了8月份养护维修处治单,经三方签字确认后,该公司从成都向寿安收费站方向开始作业,事故发生时大华生态园林工程公司尚未施工至寿安入口匝道与主线合流的三角区。暴露出成雅公司派工不合理的问题。
(八)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宇林驾驶轮胎花纹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大华生态园林工程公司作为绿化管护单位,未按相关要求修剪通视三角区植被;翔合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养护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要求施工,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何东、朱某墨、邱某红、郑某萌、田某文、蒋维平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8日5时20分许,蒋维平驾驶事故货车,搭载黄宇林从金堂县出发,将一车塔吊标准节运送至雅安市草坝镇一工地。约9时返程,蒋维平将货车交由黄宇林驾驶,蒋维平坐在副驾位置上指导黄宇林驾驶。10时10分许,事故货车行驶至G5京昆高速公路雅安至成都方向K1868KM+150M路段,黄宇林突然发现一辆货车从寿安匝道进入高速公路主道,于是其紧急制动后事故货车发生侧滑,失控货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并冲破护栏进入对向车道(成都至雅安方向)内,与何东驾驶的事故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客车驾驶员何东及乘车人朱某墨、邱某红等3人当场死亡,乘车人郑某萌、田某文等2人受伤,事故货车乘车人蒋维平受伤,上述2车及部分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18日10时20分许,省高交一支队三大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转警获悉警情,随即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10时45分“120”医疗救治人员到达事故现场,10时50分“119”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伤者蒋维平、田某文和郑某萌由“120”送至蒲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初步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后,现场处警人员立即将事故现场情况上报。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同日14时许,现场清撤完毕,交通秩序恢复。
(三)人员伤亡、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何东,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47岁,事故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朱某墨,男,汉族,1994年6月30日出生,28岁,乘坐事故客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邱某红,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31岁,乘坐事故客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受伤人员情况。
(1)田某文,男,汉族,1981年5月31日出生,41岁,乘坐事故客车,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2)郑某萌,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37岁,乘坐事故客车,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3)蒋维平,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51岁,乘坐事故货车,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2车及部分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和死亡人员赔偿费用、伤者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350万余元。
4.死亡人员善后处置情况。
通过协调保险公司、肇事货车车主及驾驶员资金垫付等,死者家属分别与事故车方达成丧葬协议,3名死者遗体已于2022年8月21日火化。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黄宇林驾驶存在轮胎安全隐患的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所驾车辆失控后冲断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蒋维平所经营的鑫盛货运部事故货车带病上路。
2.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对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采取焊接方式修复,不符合行业标准。
3.成雅公司绿化日常养护巡查不到位,派工不合理,寿安入口匝道与主线合流的三角区内灌木超高,遮挡驾驶人视线,主线和匝道的通视距离均不符合行业标准;交安设施维护验收把关不严,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路段所撞击的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采取焊接安装方式,不符合行业标准;事故路段两个行车方向上的车行道分界线超宽,不符合国家标准。
四、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省高交一支队三大队负责事故路段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近两年来,共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案件19182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4182起,维护交通秩序3339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2次,联合一路三方进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11次;针对排查出的路面交安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向成雅路公司发出整改指令13份,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五支队一大队(以下简称省高管五支队一大队)出具督促整改协作函1份,均整改完成形成闭环。
2.省高管五支队一大队负责事故路段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该大队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检查指南(2022年版)》要求,每天不同时段对成雅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该大队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成雅公司消除事故路段雅安往成都方向,寿安入口匝道与雅成主线合流的三角区内存在遮挡视线的植被的安全隐患。
3.金堂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属地行业主管部门,2022年以来,深入客运、货运、驾校、维修等企业和客运场站开展监督检查1136次,发现个别客运企业安全检测记录不全、驾校教练车违规操作、货运企业道路许可证限期未整改完毕等问题102个,已督促企业整改;排查管养道路6600余公里,清理落石、塌方65处,清理砂石210余立方,设置警示桶、警示带等安全标识60处,发现树木倾倒占道、路口函坑等安全隐患173处,已督促整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5000余台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521台次,卸载违法超限货物550余吨,办结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92起。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措施人员
1.黄宇林,事故货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2年8月19日被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11月1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蒋维平,事故货车所有人、金堂县鑫盛货运部经营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2年9月9日被立案侦查,9月15日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喻茂森,翔合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11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2.李斌,成雅公司营运管理部部长(离岗待退),2014年至2018年任该公司路产管护处处长。对交安设施维护验收把关不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1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3.徐泾,成雅公司路产管护处处长,负责成雅高速公路日常绿化管护工作。绿化管护日常巡查不到位,派工不合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路段雅安往成都方向寿安入口匝道与雅成主线合流的三角区内存在遮挡视线的植被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4.杨浩,成雅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20年12月,分管成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维护工作,2021年1月至今,分管成雅高速公路日常绿化管护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对高速公路交安设施维护验收、绿化管护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5.石树钢,成雅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条文说明
11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三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鑫盛货运部。事故货车带病上路,建议移送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
2.翔合建设工程公司。以焊接方式对事故处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进行修复,不符合行业标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3、《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 281—2007)第4.2.4条14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3.成雅公司。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交安设施维护验收把关不严,派工不合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5、《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16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予以罚款。
4.大华生态园林工程公司。该公司按照年度和月度计划以及成雅分公司下达养护维修处治单等方式,经成雅公司、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对成雅高速公路进行日常绿化管护,并接受成雅公司检查考核,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条文说明
13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4 4.2.4立柱不得有明显的扭曲,不得焊接加长,端部毛刺应清除。
15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6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发现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监管部门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对省高管五支队一大队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由市应急局向四川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抄告,由四川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处理,处理情况送市应急局备案。
(五)其它处理建议。
调查发现,事故受损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及其邻近的上下游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立柱设置间距均为4m,与该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文件中应在K1868+130-K1868+150(设计桩号K55+845-K55+865)范围内设置20m长加强型Grb-Sm-E护栏(立柱间距2m)的记载不相一致,该问题表明成雅高速公路开通营运前对其附属设施建设、验收把关不严,时任成雅高速建设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涉嫌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移送市纪委监委转省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处理情况送市应急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鑫盛货运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车辆安全管理,加大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把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核关。
(二)翔合建设工程公司要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对成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成雅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开展道路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三角区通视距离、绿植过高以及道路护栏等安全隐患问题,研究制订相应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常态化加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技术检测,严把高速公路交安设施维护验收关,切实提升道路本质安全。
(四)四川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要督促所属支队、大队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加强对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尤其要对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年代久远,不符合现行标准以及道路绿植等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开展交安设施检测,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本质安全水平。
(五)金堂县要建立健全异常经营企业管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准入企业源头把关,依法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异常经营情况后,要及时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抄告,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管,推动异常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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